洛克的惩戒观 -约翰·洛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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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哲学家的约翰·洛克,以两部著作闻名于世。他的《人类理智论》,引起了人类理解其自身的一场革命;他的《政府契约论》介绍了人类社会应该拥有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法,对美国大革命和法国大革命的政治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。而为其同时赢得教育家美誉的,则是他重要的教育论著《教育漫话》。

在这部不算厚重的书籍中,洛克花了大量的笔墨来谈论对儿童的惩戒问题。虽然洛克所谈论的教育是英国绅士式的教育,但对于一个有着悠久的惩戒教育历史的国家,他这方面的观点还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。

洛克将惩戒分为两种,“鞭挞和叱责”。一般而言,洛克是坚决反对责打孩子的,但有一种情况例外,那就是顽梗,或者反抗。出于对父母权益的维护,洛克对儿童身上的这一毛病深恶痛绝。他认为,针对这种情况的责打,一定要“触到儿童的心坎”,“非等完全达到目的,不可中止”,否则,不但不能产生良好的结果,反而会产生巨大的害处,犯事的儿童会由此变得益发顽固。儿童会更加爱好这种顽梗的脾气,因为它使儿童享受到斗争最终取得的胜利,会更加助长他的倔强和傲气。为此,洛克还不厌其烦地举了个令人胆颤心惊的例子:一个和蔼的母亲,为了让女儿服从,在一个早上接连把她打了八次。洛克心有余悸地说,如果“打到第七次便不再打了,她便从此把孩子毁了”。

不论洛克的观点正确与否,他至少提醒我们一点,惩戒与否,有一个原则在里面,而这样的原则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和人性关照。也就是说,我们在非有必要惩戒学生之前,要想清一个问题,这种惩戒是不是可以避免?如果不能避免,那么,这种手段到底是针对什么的?搞清楚这一点,我们的教育便具备了理性的态势。因为长期以来,传统的儒家思想决定下的教育,责打是随机随时的。这种惩戒可以分为两种情况:一种,我们有规则在先,这学生也明白,现在,你违反了,那么,应该受到惩处;另一种,不论你懂得规则与否,作为师长觉得你应该受惩戒,那么,你就必须接受这种主观意识决定下的惩戒。这中间,我们就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:惩戒的最终目的何在?

只回答为了改正,为了遵循,大概还是不够的。洛克就认为,这是一种贪便取巧的方法,出于此种目的的惩戒“是教育上最不适用的一种办法”。导致的恶果就是,放佚不羁换来了心神沮丧,“他的反乎本性的拘谨状态是可以取悦于傻子们的,因为傻子们喜欢驯良死板的儿童”。而且最为严重的是,“它只是弥缝了目前,使伤口结上一层皮膜,对于痛楚的核心仍然没有触到”。从而,受惩戒者要么厌恨他本来喜爱的事物,要么养成奴隶式的脾气。

在此基础上,洛克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,这个观点对于从事教育的人们有着深刻的启发意义。“儿童无论受过什么惩罚之后,若是羞于做错了事情的心理不比惧怕痛苦的心情来得重,那是没有什么好处的”,“惟有使他们由于做错了事和被打而感到害羞,才是真正的德行上的制裁”。洛克认为,惩罚的最终目的,是为了唤起儿童的羞耻心,如果惩罚起不到这样的作用,那么,这样的惩罚就是没有价值、没有必要的。只有羞耻心,才会有助于一个人改正错误,积极向上。中国的孟子也认为,羞耻心是与生俱来的,“羞恶之心,人皆有之”。一个有希望教育好的人,势必怀有羞耻心,懂得羞耻是可贵的,它是向美向善的原始动力。洛克把尊重和羞耻并提,认为这两者对于受教育者是最有力量的一种刺激,“如果你能使儿童爱好名誉,惧怕羞辱,你就使他们具备了一个真正的原则,这个原则就会永远发生作用,使他们走上正轨”。洛克之所以一再强调谨慎地运用惩戒,就在于,他认识到,羞耻心也是脆弱的,也是需要呵护的。不适当的惩戒,过度的惩戒,会失一个人失去宝贵的羞耻心。“儿童的羞耻心与妇女们的谦顺之情一样,它不能够时时被人侵犯而仍保持下去”。而一旦失去了羞耻心,一个人变得恬不知耻,冥顽不化,再加挽救就相当困难了。

洛克谆谆告诫我们:不能经常惩戒儿童,因为,儿童只要犯了错误,你便加以惩罚,惩罚之后,又去予以原谅,结果他们便把这种层次看成天经地义的了;不能当着众多人的面惩罚儿童,他们越觉得自己的名誉已经受到打击,则他们设法维持别人好评的心思也就越加淡薄了;而这中间最糟糕的做法,就是为了自己的面子惩罚儿童,这种做法,表面上似乎是在改正儿童的错误,实际上多半只是遮掩自己的耻辱而已,儿童的心理在这种情况下会受到极大的伤害;我们轻易采取的惩戒手段,会使儿童觉得针对他的成分居多,而针对过失的成分居少,惩罚变成了对人不对事的行为,所起效果将十分微茫;惩罚如果不能产生良好的影响,它便不再带有同情犯错者的善意,而变成对待一位敌人的愤怒,这种愤怒很容易惹恼儿童,使他的内心变得更为倔强,从而最终变得不可救药。

洛克认为,严厉的惩罚,恰恰说明教育者的无能,因为当一个孩子要靠惩戒来处罚的时候,说明他身上已经染上了诸多的恶习,而教育者在儿童刚出现这种倾向时却过于纵容,疏于管教,“我们纵容了自己的小宝贝,让他们的过失滋生蔓长,一直到了根深蒂固,滋蔓难图,连我们自己也因之感到羞愧不安的时候,才不得不起而加以犁耙”。因此,从这个意义上来讲,惩罚本身就说明了教育者的不负责任。这一点,对于儿童的早期教育者尤其对于儿童的家长,应该是颇有教益的。

为了避免惩戒而让儿童健康成长,洛克提出了许多教育孩子的方法,包括用名誉来吸引,用奖励来鼓舞,用规则来约束,用习惯来引导,用伙伴来感染,用说理来劝诫等等。可谓用心良苦。而在这过程中,他仍然不忘提醒我们:“鞭笞是惩罚儿童的方法中的最坏的一个,所以也是最后的一个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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